李卫(1687年2月2日—1738年12月3日),字又玠,江南铜山(今江苏徐州丰县大沙河镇李寨)人,清代名臣。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李卫捐资员外郎,随后入朝为官,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深受雍正皇帝赏识,历任户部郎中云南盐驿道布政使浙江巡抚浙江总督兵部尚书署理刑部尚书直隶总督等职,为官清廉,不畏权贵,不论所任何职,在位时能体察民间疾苦,深受百姓爱戴。李卫于乾隆三年。
(1738年)病逝,年五十一,乾隆帝命按总督例赐予祭葬,谥敏达。
康熙二十六年正月初一(1687年2月2日),李卫出生于江苏丰县一户家境比较富裕的人家。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李卫捐资员外郎,随后不久便入朝廷任兵部员外郎一职。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李卫任户部郎中一职。
雍正帝即位后,便立即任命李卫为直隶驿传道,未到任又改任命为云南盐驿道。在盐驿道任上,李卫政绩显著,不久后的雍正二年(1724年),李卫升任布政使,主管全省财政税赋,但仍然兼管盐务的职务。
雍正三年(1725年),李卫被提拔为浙江巡抚。雍正四年(1726年),李卫兼任两浙盐政使,整理盐政,查处私盐贩卖。雍正五年(1727年),李卫升任浙江总督,管巡抚事。
李卫并无卓越的家庭背景,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自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不过十年之间,李卫从一个从五品的员外郎闲职,一路担任各种要职,并最终官居总督,成为朝廷一品要员封疆大吏,其升迁速度不可谓不快。
纵览李卫的任职经历,不难发现,其长期主管或兼管一方的盐政工作。早在雍正即位的第一年,李卫便被任命为云南盐驿道,一年后升任布政使但仍兼管盐务工作。两年之后,已经任职浙江巡抚的李卫又被命令兼任两浙盐政使的要职,由此说明,李卫在管理盐政缉查私盐方面,是很在行的。
清代划分十几个盐区,浙江盐区是其中之一,浙盐在浙苏皖赣四省行销。但清代体制僵化,在浙盐区靠近两淮盐区的地方,不能买就近便宜的两淮之盐,只能吃价高的浙盐,因此导致越区贩私盛行,官盐运销不畅。李卫加强缉私队伍力量,重点打击具有强大组织的大盐枭。沈氏是著名的盐枭,其部下数百名,拥有大船数艘,经常击败官兵,走私气焰非常嚣张。李卫任用韩景琦,与沈氏斗法,终于将其擒拿。
雍正四年(1726年),面对私盐泛滥的情况,李卫提出,在浙江私贩出没的“适中孔道”——海宁县长安镇设官兵巡缉查私,并令常镇道及京口将军,军标副将等官员督饬将吏水陆巡查,严防两淮私盐从镇江府入侵浙盐行销区,以此保障浙盐的销路。与此同时,坚决打击盐枭的肆虐活动。
与此同时李卫及时有效地向朝廷上疏,他认为要治理浙江私盐猖獗的问题,需要以海宁长安镇为中心,向外扩散,部署一定兵力,加强巡查。同时奏请朝廷,令副将城守参将等军官在江南苏松常镇四府周围安排水陆兵力,随时缉捕私盐贩卖者。
在浙江任上,李卫还着重办理了浙江海塘事宜。海塘即海堤,是江浙两省沿海居民用来抵御海潮侵袭的重要设施。海塘工程主要集中在江苏的浙江和浙江的嘉兴杭州绍兴四府,尤以钱塘江口的海宁塘最为险要。李卫很重视修筑海塘,几乎每年都要奏请整治。
雍正六年(1728年)七月,皇帝因不满意江南总督范时绎对松江海塘改土易石工程的办理,令李卫赴工查勘,并采纳了李卫的修治方案,由李卫同江南督抚稽查治理。海塘工程系由政府财政开支,但所拨款额多不敷用且必须先经奏准,然后兴办。李卫在浙江多方面自筹资金,“除应动用正项之外,皆系每岁设法盐务等类节省额外盈余陆续抵用”。
除了缉查私盐,李卫亦擅长捕盗。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以“江南多盗”,而地方官又“非戢盗之才”为由,命李卫统管江南七府五州盗案,“将吏听节制。”
李卫通过明察暗访得知,当时江南盗贼出没横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时任江南督臣的范时绎按察使马世烆游击马空北对诸盗贼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包庇, 经常以替身代为受过,使其逃过一劫。李卫得知此情况,毫不徇情上书弹劾。范时绎随后被解除职务,调离原官职,马世烆马空北被发配充军。
甘凤池武艺高强,江湖之上名气很大。他早在康熙时期曾在浙江参加过反对朝廷的“朱三太子案”。雍正时期,又联系张云如等从事反清复明的活动,并准备于雍正八年秋天举事。雍正七年(1729年),李卫侦破了这一犯罪团伙。甘凤池最终被判处死刑。
雍正七年(1729年),李卫被加封为兵部尚书。入觐,遭母丧,命回任守制,不久加太子少傅。
雍正十年(1732年)五月,又被任命为署理刑部尚书。不久后李卫出任直隶总督,命提督以下并受节制。 雍
正十一年(1733年),李卫疏劾步军统领鄂尔奇坏法营私,紊制扰民。上命果亲王及侍郎莽鹄立海望按治,得以证实,上以鄂尔奇为清朝名臣鄂尔泰的弟弟而赦免了他,雍正帝因此奖励了李卫。
乾隆元年(1736年),兼管直隶总河,裁营田观察使。李卫请以营田交诸州县收管,分辖通永霸易天津清河大名五道,统率经理。乾隆二年(1737年),疏发诚亲王府护卫库克与安州民争淤池,赴州嘱讬。上命治库克罪,嘉卫执法秉公,赐四团龙补服。乾隆三年(1738年),疏劾总河朱藻贪劣,朱藻弟朱蘅挟制地方官,干预赈事。上命尚书讷亲孙嘉淦按治,夺朱藻官,并如律治罪朱蘅。
李卫病疾发作,乾隆帝派遣御医到府诊治。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1738年12月3日),李卫因病去世,年五十一,乾隆帝命按总督例赐予祭葬,谥敏达。